欺哄圣灵之罪(上)
徒五1-6;太18:15-17,21-22;徒五11
这一段经文是第一次记述初期教会的属灵惩戒,它是真教会的第三个标志。细读此段经文,大概可分为两小段落。先为一节至六节,集中于谈及亚拿尼亚,后为七节至十一节,即彼得对撒非喇的面质。让我们先来看第一段。
一、亚拿尼亚,撒非喇也卖了田产(徒五1-2)
亚拿尼亚和妻子撒非喇亦做了巴拿巴和其他人所做的。他们却把所卖田地得到的金钱,“私自留下几分”,而“他的妻子也知道”,并且牵涉在内。继而,他便把“其余的几分,拿来放在使徒脚前”,也就是把钱财交给使徒管理,让他们将之重新分配,即是因着各人的需要而配给各人。
他们不是因着不把全部价银献上而被定罪。从动机来看,有一种可能是,这对夫妇有意要加入初期教会的更内圈的人士中,又或者是要成为人所尊敬的、敢于牺牲的人物,以求得着接纳、承认、欣赏,甚至冒出头来,成为教会中的显赫人士。从可能造成的后果来看,因为当时的教会在圣灵的充满下,衍生了一个同心合意,一心一意的理想属灵情况(四32),但亚拿尼亚的瞒骗手段,便是否定了圣灵在此群体中所作的合一的工作,破坏了此理想局面,这就导致了“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的后果。
二、亚拿尼亚受责罚而死(徒五3-6)
彼得带着使徒的权柄责怪亚拿尼亚,“为什么撒旦充满了你的心”?这表明亚拿尼亚是容让撒但进入他的思想,故他要对撒但充满了自己的心负责。这纵容撒但的行动,便是当他产生歪念时(即起了欺骗的念头时)留下了空间,容让撒但进入了他的心。而它的结果便是“欺哄圣灵”。
从说话的内容上讲,“欺哄圣灵”在这里便是指“把田地的价银私自留下几分”这一件事。若从说话的对象来说,“欺骗圣灵”所指的,主要意思是:当亚拿尼亚欺骗使徒时,便是欺骗圣灵了,因为使徒及教会是圣灵工作的渠道。这里告诉我们一个十分重要的圣经原则:欺骗教会领袖,就是欺骗圣灵。
彼得更明言,“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神了”。在上一节,彼得指亚拿尼亚是欺哄圣灵,这里却说是欺哄神。由此可见,圣灵即是神,他是有位格,并且是无所不知的。
当“亚拿尼亚听见这话”,便发生了悲剧,即时“仆倒断了气”。彼得并没有杀死他,亦没有裁定犯了罪的刑罚是什么,他只是一个媒介,使亚拿尼亚要面对自己所犯的罪,并且面对神的审判。其他“听见的人都甚惧怕”。这显出周围的人都以之为一超自然的情况,即神迹,是出于神对他的刑罚所导致。此事的影响,不单只是目击者,就算是不在场的人士,当听闻此事件时,都产生了极大的惧怕。
三、两类不同性质的罪
我们应当注意: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八章论到两种不同性质的罪。他在马太福音18:15-17论到“违反教会纪律的罪”。紧接着,他在太18:21-22又论到“私下性质的罪”。我们要把论及教会纪律的经文(太18:15-17)和教导我们要去赦免的经文(太18:21-22),视为是互补的,而不是互相矛盾的。
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罪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其中的关键全在于当事人的态度是悔改还是不悔改。如果当事人愿意悔改,事情的性质就会向“私下性质的罪”移动。反之,如果拒不悔改,事情的性质就会向“违反教会纪律的罪”移动。
不过,在此有一个明确的原则:所有在新约圣经里明言要制裁的罪,都是众所皆知、或外在显而易见的罪,而且其中许多的罪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了。当罪变成众所皆知时,表示教会已经受人指摘,基督已经受到羞辱,而且很可能已有其他人受到鼓励去跟从那些被公开容忍的错误生活型态。
四、属灵的惩戒与敬畏神
五11:“全教会,和听见这事的人,都甚惧怕。”
整个亚拿尼亚和撒非喇的事件,震憾了耶路撒冷教会的信众,其反应是一如第五节所形容的,心中“甚惧怕”。此外,即使是非教会人士,凡听见这件事的人,亦有此反应。由此可见,这事件对整个耶路撒冷,包括信与不信的人,都产生了震慑的作用。
此段的重点,亦涉及到使徒的权柄,路加不单要指出使徒们是有宣讲及行神迹奇事的权柄,甚至亦有权柄来执行属灵的惩戒。当然,此权柄是因为使徒是教会的领袖,圣灵与他们同工;故他们的权柄,只是被授予的权柄,而神才是最高的权柄。
为什么执行属灵的惩戒会使人产生对神的敬畏感呢?因为神是凭肉眼无法看见的。因此,神的作为需要通过人的行动彰显出来。属灵的惩戒就是一种神通过人来执行教会纪律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人就能看见神的作为,因而产生对神的敬畏。
讨论:
1、 从亚拿尼亚夫妇的遭遇中你学到什么功课?
2、 你能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罪吗?对它们的处理有什么不同?
3、 谈谈你对“敬畏神”的认识。